Pure Marble Australia – 貿易條款與條件 1.
1. 定義
1.1 “Pure Marble” 指的是 Pure Marble Australia Pty Ltd T/A Pure Marble Stone,包括
其繼承者、受讓人或任何代表 Pure
Marble Australia Pty Ltd T/A Pure Marble Stone 行事並獲得授權的個人。
1.2 “客戶” 指請求 Pure Marble 提供服務的個人、實體或任何代表客戶行事並獲得
授權的個人,根據任何提案、報價、訂單、發票或其他文件中所列服務;並且:
(a) 如果有多個客戶,則指每個客戶共同及各自負有責任;
(b) 如果客戶是合夥企業,則共同及各自約束每個合夥人;
(c) 如果客戶是信託的一部分,則以受託人身份對其予以約束;
(d) 包括客戶的遺囑執行人、管理人、繼承者和許可的受讓人。
1.3 “商品” 指根據客戶要求不定期由 Pure Marble 提供給客戶的所有商品或服務
(在適用情況下,“商品”或“服務”這些術語可互換使用)。
1.4 “保密信息” 包括無論是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的保密性質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本合約、任一方的
智慧財產、營運信息、專業技術、商業秘密、財務和
商業事務、合同、客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如姓名、地址、出生日期、職業、駕駛執照詳細信息、電子聯絡
信息、醫療保險詳細信息、或近親及其他聯絡信息),
先前的信用申請、信用歷史和定價細節。
1.5 “Cookies”是存儲在用戶電腦上的小文件,旨在保存特定於特定客戶和網站的數據(包括
個人信息)。這些數據可以被網絡伺服器或客戶的電腦訪問。如果客戶在訂購網站的商品時不希望允許Cookies,他們有權在訂購商品之前通過網站上提供的選項啟用或禁用Cookies。
1.6 “價格”指的是根據條款5與Pure Marble和客戶達成的商品應支付的價格(加上任何適用的GST)。
1.7 “GST”指的是依據“A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 (Cth) 定義的商品及服務稅(GST)。
2. 接受
2.1 如果客戶下訂單或接受商品的交付,即被視為專門接受並立即受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約束,並共同承擔責任。
2.2 本合同條款和條件與雙方簽訂的任何其他先前文件或日程之間如果存在不一致,則本合同的條款應為優先。
2.3 對本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任何修改只能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進行。
2.4 客戶承認,信用商品的供應在他們與Pure Marble完成信用申請並且信用限額已確定之前不會生效。
2.5 如果客戶對商品的請求超過其信用限額和/或賬戶超過付款條件,Pure Marble 保留拒絕交貨的權利。
2.6 電子簽名將被視為雙方所接受,前提是雙方
已遵守《電子交易(維多利亞州)法 2000》第9條或該法的任何其他
適用條款或該法所提及的任何法規。
3. 錯誤與遺漏
3.1 客戶承認並接受 Pure Marble 對於任何所謂的
或實際的錯誤和/或遺漏不承擔責任:
(a) 由於 Pure Marble 在本合同的形成和/或
管理中所犯的無意錯誤;和/或
(b) 在由 Pure Marble 提供的任何文獻(紙本或電子版)中所包含或遺漏的內容
有關服務的。
3.2 如果根據第3.1條所述發生此類錯誤和/或遺漏,且並非因 Pure Marble 的疏忽
或故意不當行為,客戶不得將本合同視為
終止或使其無效。
4. 控制權變更
4.1 客戶必須至少提前十四(14)天向 Pure Marble 提供任何擬議持有權變更和/或客戶詳細信息的任何其他變更
(包括但不限於,名稱、地址、聯絡信息或業務
慣例的變更)。客戶將對未能遵守此條款而導致的 Pure Marble 的任何損失負責。
5. 價格與付款
5.1 依 Pure Marble 的全權酌情決定,價格應為:
(a) 如任何由 Pure Marble 提供給客戶的發票所示;或
(b) Pure Marble 報價的價格(受第 5.2 條款的限制),有效期為報價中所述的期間
或其他情況下為三十(30)天。
5.2 Pure Marble 保留在 Pure Marble 的報價變更的情況下更改價格的權利。
任何產品規格的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匯率波動、海運和空運成本,或客戶提供的不準確測量)將根據 Pure Marble 的報價收費,
並將在發票上顯示為變更。客戶應在十(10)個工作日內對 Pure Marble 提交的任何變更做出回應。
未能及時回應將使 Pure Marble 有權將變更的費用加到價格中。所有變更的付款必須在其完成時全額支付。
5.3 Pure Marble 可自行決定可能需要不予退款的押金。
5.4 由於付款時間對於商品至關重要,價格將在 Pure Marble 確定的日期由客戶支付,這些日期可能為:
(a) 在商品交付時;
(b) 在商品交付之前;(c) 自發票日期起三十(30)天後;
(d) 在任何發票或其他形式上指定的付款日期;或
(e) 若無其他通知,則為 Pure Marble 提供給客戶的任何發票日期後七(7)天的日期。
5.5 付款可以通過現金、支票、電子/網上銀行、信用卡(每筆交易可能會收取附加費),或客戶與 Pure Marble 之間商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5.6 客戶無權抵消或從價格中扣除任何Pure Marble所欠或聲稱所欠客戶的款項,也不得因為該發票的部分金額有爭議而拒絕付款。
5.7 除非另有說明,價格不包括商品及服務稅(GST)。除了價格外,客戶必須向Pure Marble支付相當於Pure Marble因本協議或其他商品銷售協議所需支付的任何GST金額。客戶必須無需扣除或抵消任何其他金額的情況下,與支付價格的時間和方式相同時支付GST。此外,客戶必須支付任何其他可能適用的稅費和關稅,除非明確包含在價格中。
6. 商品交付
6.1 商品的交付(“交付”)被視為在以下時刻發生:
(a) 客戶或客戶指定的承運人在Pure Marble的地址接收商品;或
(b) Pure Marble(或Pure Marble指定的承運人)將商品交付至客戶指定的地址,即使客戶在該地址不在場。
6.2 交付費用是額外於價格的。
6.3 Pure Marble所指定的產品交付時間僅為估算。客戶必須在商品隨時準備交付時接收或取走商品。若延遲交付造成客戶損失或損壞,Pure Marble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客戶無法按約定接收商品,則Pure Marble有權收取合理的重交付費用和/或儲存費用。
6.4 客戶應確保 Pure Marble 隨時都能清楚且自由地進入工地,以便於他們交付貨物。
Pure Marble 對於工地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道路、車道及混凝土、鋪過或草坪區域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是因為 Pure Marble 的疏忽所致。
6.5 客戶有責任確保通道適合接受滿載卡車的重量。客戶同意對於因卡車陷入泥淖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移動所產生的所有費用賠償 Pure Marble。
7. 風險7.1 貨物的損壞或損失風險在交貨時轉移給客戶,客戶必須在交貨前或當天為貨物投保。
7.2 如果任何貨物在交付後但在所有權轉移到客戶之前損壞或毀壞,Pure Marble 有權獲得所有應支付的貨物保險賠償金。Pure Marble 提供這些條款和條件已足夠證明其有權獲得保險賠償金,無需任何與 Pure Marble 的交易方進一步查詢。
7.3 石材為天然材料,顏色、色調、紋理、標記及脈絡的變化可能會發生。Pure Marble 將盡力使顏色樣本符合所供應的貨物,但對於顏色樣本與所供應的貨物不符不承擔任何責任。
7.4 客戶承認所供應的貨物可能:
(a)展現色調、顏色、質地、表面處理和標記方面的變化,並可能含有天然裂縫、閉塞、線條、凹痕,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褪色或改變顏色;
(b) 因暴露於熱、冷或天氣而膨脹、收縮或變形;
(c) 如果接觸某些物質則可能留下標記或污漬;
(d) 可能因撞擊或刮傷而受損或變形。
7.5 客戶確認,檢查現場數量是其責任,在開始安裝之前,
需進行現場測量。從圖紙或 Pure Marble 提供的客戶數據所做的測量僅為近似值,且不對其
準確性承擔責任。
7.6 如果客戶訂購的產品數量不足,則 Pure Marble 對於進一步供應的顏色變化或
無法供應商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8. 所有權
8.1 Pure Marble 和客戶同意,商品的所有權在以下情況下才會轉移:
(a) 客戶已向 Pure Marble 支付所有到期款項;且
(b) 客戶已履行對 Pure Marble 的所有其他義務。
8.2 Pure Marble 收到的任何現金以外的付款形式,直到該支付方式被尊重、清算或確認才算作
付款。
8.3 進一步協議如下:
(a) 在商品的所有權根據第 8.1 條轉移給客戶之前,客戶僅為商品的保管人,並必須在要求時將商品歸還給 Pure Marble。
(b) 客戶需將其對商品的保險利益信託於 Pure Marble,並必須在商品遺失、損壞或摧毀時將任何保險金支付給 Pure Marble。
(c) 客戶不得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放棄對商品的擁有權。
比起一般業務過程和市場價值。如果客戶出售、處置或
部分移交貨物,則客戶必須將任何此類行為的收益信託於Pure Marble,並需在要求時支付或交付收益給Pure Marble。
(d) 客戶不應將貨物轉換或加工,或與其他貨物混合,但
如果客戶這樣做,則客戶持有的最終產品應為Pure Marble的利益信託,並必須根據Pure Marble的指示出售、處置或將最終產品歸還給Pure Marble。
(e)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Pure Marble進入Pure Marble認為貨物被存放的任何場所,並收回貨物。
(f) Pure Marble可以收回任何運輸中的貨物,無論交付是否已經發生。
(g) 客戶不得對貨物收取費用或授予負擔,亦不得在貨物仍屬於Pure Marble的財產時授予或以其他方式放棄任何權益。
(h) 儘管貨物的所有權尚未轉移給客戶,Pure Marble仍可開始訴訟以收回已售貨物的價格。
9. 個人財產安全法 2009 (“PPSA”)
9.1 在本條款中,融資聲明、融資變更聲明、安全協議和
安全權益的定義由PPSA給出。
9.2 客戶在書面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時,承認並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構成PPSA目的下的安全協議,並在所有以往供應以及將來將由Pure Marble供應給客戶的貨物上創造安全權益。
9.3 客戶承諾:
(a) 迅速簽署任何其他文件和/或提供任何進一步的信息(該
信息必須在各方面完整、準確且最新)以滿足 Pure Marble 的合理要求:
(i) 在個人財產安全登記處註冊與擔保權益相關的融資聲明或融資變更聲明;
(ii) 註冊任何依據 PPSA 要求註冊的其他文件;或
(iii) 更正第 9.3(a)(i) 或 9.3(a)(ii) 條款中提及的聲明的缺陷;
(b) 對 Pure Marble 在個人財產安全登記處註冊融資聲明或融資變更聲明時所產生的所有費用進行賠償,並在要求時報銷這些費用;
(c) 未經 Pure Marble 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就擔保權益註冊融資變更聲明;
(d) 未經 Pure Marble 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就商品為第三方註冊或允許註冊融資聲明或融資變更聲明;
(e) 立即通知 Pure Marble 其銷售商品的業務慣例中的任何重大變更,該變更將導致該等銷售收入性質的變化。
9.4 Pure Marble 與客戶同意,PPSA 的第 96、115 和 125 節不適用於這些條款和條件所創建的擔保協議。
9.5 客戶放棄根據 PPSA 第 95、118、121(4)、130、
132(3)(d) 和 132(4) 節接收通知的權利。9.6 客戶放棄其作為授予方和/或債務人根據第 142 和 143 節的權利。
PPSA。
9.7 除非 Pure Marble 有書面同意,否則客戶放棄根據 PPSA 第 157 條獲得驗證報告的權利。
9.8 客戶必須無條件地批准 Pure Marble 根據條款 9.3 至 9.5 所採取的任何行動。
9.9 在任何明示相反的條款(包括本條款 9 中的條款)適用的情況下,本條款和條件中沒有任何內容旨在排除 PPSA 的任何條款。
10. 保證與抵押
10.1 考慮到 Pure Marble 同意供應商品,客戶將其現有或未來擁有的任何土地、房地產或其他可抵押資產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無論是共同還是個別)作為抵押,以確保客戶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支付任何款項)。
10.2 客戶賠償 Pure Marble 由於行使本條款下的權利而產生的所有 Pure Marble 的費用和支出,包括法律費用(按律師和自己客戶的標準),免受損失。
10.3 客戶不可撤回地任命 Pure Marble 及其每位董事為客戶的真正合法代理人,執行所有必要的行為以實現本條款 10 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簽署任何文件。
11. 缺陷、保證和退貨,競爭和消費者法 2010 (CCA)
11.1 客戶必須在交貨時檢查貨物,並必須在交貨後七(7)天內
以書面形式通知Pure Marble任何明顯的缺陷/損壞、數量不足或
未能符合描述或報價。客戶必須在任何缺陷顯現後儘快通知
任何其他聲稱的貨物缺陷。
在此通知之後,客戶必須允許Pure Marble檢查貨物。
11.2 根據適用的州、領地和聯邦法律(包括但不限於
CCA),某些法定的隱含保證和擔保(包括但不限於
根據CCA的法定保證)可能會隱含在這些條款和
條件中(非排除保證)。
11.3 Pure Marble承認,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打算修改
或排除非排除保證。
11.4 除非在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明確規定,或涉及到非排除保證的情況,
Pure Marble對這些條款和條件不提供任何保證或其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貨物的質量或適用性。Pure
Marble在這些保證方面的責任限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11.5 如果客戶是CCA意義上的消費者,Pure Marble的責任限制在
第64A條規定的範圍內。11.6 如果Pure Marble根據本條款或CCA要求更換貨物,但無法
這樣做,Pure Marble可以退還客戶為貨物支付的任何款項。
11.7 如果客戶不是CCA意義上的消費者,Pure Marble對於貨物的任何缺陷或損壞的責任為:
(a) 僅限於由
Pure Marble 提供給客戶的任何明示保證或保證卡的價值;
(b) 僅限於 Pure Marble 有權享有的任何保證,如果 Pure Marble 沒有
製造該商品;
(c) 否則將完全無效。
11.8 根據本條款 11,僅在以下條件下接受退貨:
(a) 客戶已遵守條款 11.1 的規定;並且
(b) Pure Marble 已同意該商品有缺陷;並且
(c) 商品在客戶自負合理費用的情況下(如果該費用並不
重大)在合理的時間內退回;並且
(d) 商品在退回時儘量保持接近交付時的狀態。
11.9 儘管有條款 11.1 至 11.8,但根據《消費者法案》(CCA),Pure Marble 對於因
下列原因而可能造成或部分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損壞不承擔責任:
(a) 客戶未能妥善維護或儲存任何商品;
(b) 客戶將商品用於任何未經設計的用途;
(c) 客戶在任何缺陷顯現後,或在合理謹慎的操作員或用戶應該
能夠察覺後繼續使用任何商品;
(d) 客戶未能遵循 Pure Marble 提供的任何指示或指導;
(e) 正常磨損、任何事故或自然災害。
11.10 Pure Marble 可能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接受非缺陷商品退貨,在此情況下,Pure Marble 可能要求客戶支付不超過退回商品價值十五百分比(15%)的處理費用,加上任何運費。
11.11 儘管本條款中有任何內容,如果 Pure Marble 根據法律要求必須接受退貨,則 Pure Marble 僅在該法律所施加的條件下接受退貨。
12. 未履行與未履行的後果
12.1 逾期發票的利息應從支付到期之日起每日累計,直到付款日,以每個日曆月 2.5% 的利率計算(並且 Pure Marble 全權決定,此利息應以這一利率按月複利計算),不論是在判決之前或之後。
12.2 如果客戶欠 Pure Marble 任何款項,客戶應賠償 Pure Marble 所 incur 的一切費用和支出,以收回該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內部管理費、以律師及自用客戶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Pure Marble 的合約未履行費及銀行拒付費用)。
12.3 除了 Pure Marble 根據本合約可能擁有的其他權利或救濟外,如果客戶已向 Pure Marble 付款,並且該交易隨後被撤銷,則客戶對撤銷交易的金額應負責,此外還包括 Pure Marble 根據本條款 12 所 incur 的任何進一步費用,前提是可以證明該撤銷為非法、欺詐或違反客戶根據本合約的義務。
12.4 在不影響 Pure Marble 法律上其他救濟的情況下,Pure Marble 有權取消客戶未履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訂單,且所有欠 Pure Marble 的款項無論是否到期,應立即支付,條件是:
(a) 任何應支付給 Pure Marble 的款項逾期,或在 Pure Marble 的觀點中,
客戶無法在到期時進行付款;
(b) 客戶超過 Pure Marble 所提供的任何適用信用額度;
(c) 客戶陷入無力償債狀態,召開債權人會議或提出或進入
與債權人的安排,或為其債權人利益進行讓渡;或
(d) 與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資產相關的接收人、經理、清算人(臨時或其他)或類似人士被任命。
13. 取消
13.1 不影響 Pure Marble 可能擁有的其他補救措施,如果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了這些條款和
條件下的任何義務(包括與付款相關的義務),Pure Marble 可以暫停或終止對客戶的商品供應。Pure
Marble 對因 Pure Marble 行使本條款下的權利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
13.2 在商品交付之前,Pure Marble 可以隨時取消適用於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合同或
取消商品的交付,並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在發出此通知後,Pure Marble 將向客戶退還客戶為商品支付的任何款項。Pure Marble 對因此取消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
13.3 如果客戶取消商品的交付,客戶應對因該取消(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潤損失)而直接導致的 Pure Marble 的任何及所有損失負責。
13.4 一旦生產開始或訂單已被下達,根據客戶規範製作的商品或非現貨項目的訂單將無法被取消。
14. 隱私政策
14.1 Pure Marble Australia 所持有或使用的所有電子郵件、文件、圖像或其他記錄資訊均屬個人信息,如第 14.3 條款中定義和提及,並因此視為保密信息。Pure Marble Australia 確認其在根據 1988 年《隱私法》(“該法”)處理、使用、披露和處理個人信息方面的義務,包括該法的第 IIIC 部分,即 2017 年《隱私修訂(可通知數據洩露)法》(NDB)及任何相關的法定要求,在歐洲經濟區(“EEA”)根據歐盟數據隱私法規(包括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統稱為“EU 數據隱私法”)下。Pure Marble Australia 確認,如果其意識到任何數據洩露和/或 Pure Marble Australia 持有的客戶個人信息的披露可能對客戶造成嚴重傷害,Pure Marble Australia 將根據該法和/或 GDPR 通知客戶。所有此類個人信息的釋放必須符合該法和 GDPR(如適用),並必須經客戶書面同意批准,除非受到法律的影響。
14.2 儘管有第 14.1 條款,隱私限制將擴展至 Pure Marble Australia,涉及從 Pure Marble Australia 直接進行的購買/訂單交易的 Cookies。
Pure Marble Australia 的網站。Pure Marble Australia 同意顯示有關此類 Cookies 和/或類似追蹤技術(如像素和網絡信標,若適用)的參考。
此技術允許收集客戶的個人資訊,如:(a) IP
地址、瀏覽器、電子郵件客戶端類型及其他類似詳細資訊;(b) 追蹤網站使用情況和
流量;及 (c) 向 Pure Marble Australia 發送電子郵件時可用的報告,以便 Pure Marble Australia 收集並審查該資訊
(“統稱為個人資訊”)。為了啟用/禁用透過 Cookies 收集個人資訊,客戶有權先透過選擇在網站上提供的啟用/禁用選項
來啟用/禁用 Cookies,然後再通過 Pure Marble Australia 的網站進行購買/訂單。
14.3 客戶同意 Pure Marble Australia 從信用報告機構
(CRB) 獲取包含個人信用資訊的信用報告(例如,姓名、地址、出生日期、
職業、駕駛執照詳細資訊、電子聯絡方式(電子郵件、Facebook 或 Twitter 詳細資料)、
醫療保險詳情、緊急聯絡人及其他聯絡資訊(若適用)、
先前的信用申請、信用歷史)與客戶有關的 Pure Marble Australia 提供的信用。
14.4 客戶同意 Pure Marble Australia 可與那些信貸提供者及相關法人來往客戶的資訊,以便達成以下目的:(a) 評估客戶的申請;和/或 (b) 通知其他信貸提供者客戶的違約;和/或 (c) 與其他信貸提供者交換有關客戶狀況的資訊。
此信用賬戶,當客戶在其他信用提供者面前違約;和/或 (d) 去
評估客戶的信用評價,包括客戶在過去兩(2)年的償還歷史。
14.5 客戶同意向 Pure Marble Australia 提供消費者信用報告,以
收取商業信用的逾期付款。
14.6 客戶同意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可由 Pure Marble Australia 出於以下目的使用及保留(以及其他約定目的或根據要求):(a)提供商品;和/或(b)分析、驗證及/或檢查客戶在提供商品相關的信用、付款及/或狀態;和/或(c)處理客戶請求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扣款設施及/或信用設施;和/或(d)促進收取與商品相關的未付款項。
14.7 Pure Marble Australia 可以向信用報告機構(CRB)提供有關客戶的信息以達到以下目的:(a)獲取消費者信用報告;(b)允許 CRB 創建或維護有關客戶的信用信息檔案,包括信用歷史。
14.8 提供給 CRB 的信息可能包括:(a)如上述 14.3 所述的個人信息;(b)信用提供者的名稱,以及 Pure Marble Australia 是客戶當前的信用提供者;(c)信用提供者是否為許可證持有者;(d)消費者信用的類型;(e)有關客戶信用或商業信用申請的詳細信息(例如,信用賬戶的開始/終止日期及請求的金額);(f)消費者信用違約、逾期賬戶、貸款償還或未支付款項的通知,這些
已逾期超過六十(60)天,並且已就付款請求發出書面通知
且已開始債務追討行動,或者客戶不再
有任何逾期賬戶,而 Pure Marble Australia 已收到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所有與該解除相關的細節(例如付款日期);(g) 根據 Pure Marble Australia 的
意見,客戶已經犯下嚴重的信用違規;(h)
通知客戶的逾期付款金額等於或超過一百
五十美元($150)。
14.9 客戶有權通過電子郵件向 Pure Marble Australia 請求: (a) 一份
Pure Marble Australia 保留的有關客戶的個人資訊副本,並有權要求 Pure Marble Australia 更正任何不正確的個人資訊;以及 (b)
Pure Marble Australia 不得為直接行銷的目的披露有關客戶的任何個人資訊。
14.10 Pure Marble Australia 將根據客戶的要求(通過電子郵件)銷毀個人資訊,或者如果該資訊不再需要,除非需要為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根據法律要求保持和/或存儲。
14.11 客戶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聯繫 Pure Marble Australia 提出隱私投訴。Pure Marble Australia 將在收到投訴後七(7)天內對該投訴作出回應
並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在收到投訴後三十(30)天內就該投訴作出決定。如果客戶對所提供的解決方案不滿意,客戶可以向資訊專員提出投訴,
www.oaic.gov.au.
15. 通知的服務
15.1 根據本合約送達的任何書面通知應被視為已經送達並接收: (a) 通過親自將通知交給另一方; (b) 將其留在本合約中所述另一方的地址; (c) 通過掛號郵件寄送至本合約中所述另一方的地址; (d) 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至本合約中所述的另一方的傳真號碼(如有)時,應於收到傳輸確認後視為送達; (e) 如果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另一方最後已知的電子郵件地址。
15.2 除非有相反的證明,否則任何郵寄的通知應被視為已送達,於正常郵件處理過程中,通知應在何時送達。
16. 信託
16.1 如果客戶在簽署合約的任何時候或隨後以任何信託(“信託”)的受託人身份行事,則無論 Pure Marble Australia 是否已獲得該信託的通知,客戶皆承諾如下: (a) 本合約延伸至客戶現在或將來可能對信託及信託基金擁有的所有賠償權利; (b) 客戶依據信託擁有完全的權力和權限以簽訂本合約,並且信託的條款不應排除或剝奪客戶對信託或信託基金的賠償權利。
客戶不會放棄賠償權利或違反任何信託,或成為可能損害該賠償權利的其他行動的當事人。 (c) 客戶不會,
未經 Pure Marble Australia 書面同意(Pure Marble Australia 不會
不合理地拒絕同意),導致、允許或容忍以下任何事件的發生; (i) 客戶作為信託的受託人被移除、替換或退休; (ii) 對信託條款的任何更改或變更; (iii) 任何信託資本的提前支付或分配; 或 (iv) 信託財產的任何重新安置。
17. 爭議解決
17.1 如果本合同雙方之間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應向另一方發送書面爭議通知,充分識別並提供有關爭議的詳細信息。在爭議通知送達後的十四(14)天內,雙方應至少協商一次,以試圖解決爭議。在任何此類會議中,每方應由有權同意爭議解決方案的人代表。如果爭議無法如此解決,任何一方均可通過另一方送達的進一步書面通知,親自送達或以掛號郵件寄送,將該爭議提交仲裁。任何仲裁應: (a) 提交給由澳大利亞仲裁學會會長提名的單一仲裁人;以及 (b) 根據澳大利亞仲裁學會的商業仲裁進行的規則進行。
18. 一般條款
18.1 任何一方未能執行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條款,均不應視為對該條款的放棄,亦不影響該方隨後執行該條款的權利。如果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則該條款的無效不應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無效、失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剩餘條款的有效性、存在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不應受到影響、損害或減損。
18.2 本條款及條件以及其適用的任何合同應受
位於純大理石澳大利亞(Pure Marble Australia)主要經營地的紐南威爾士州法律的管轄,並服從該州悉尼法院的管轄。
18.3 根據第11條,純大理石澳大利亞對客戶不承擔任何間接和/或後果性損失和/或費用(包括利潤損失)的責任,
這些損失是由於純大理石澳大利亞違反本條款和條件而導致的(否則純大理石澳大利亞的責任應限於損害賠償,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貨物的價格)。
18.4 純大理石澳大利亞可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許可和/或轉讓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或義務。
18.5 客戶不得在未經純大理石澳大利亞書面批准的情況下進行許可或轉讓。
18.6 純大理石澳大利亞可選擇將服務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但這樣做不會免除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此外,
客戶同意並理解,他們無權在未經純大理石澳大利亞授權的情況下向任何純大理石澳大利亞的分包商發出任何指示。
18.7 客戶同意純大理石澳大利亞可以通過向客戶披露信息來修改其一般條款和條件,以便適用於與客戶的未來合同。
這些變更應在客戶接受這些變更之日起生效,或者在客戶進一步要求Pure Marble Australia提供商品之時生效。
18.8 任何一方對於因天災、戰爭、恐怖主義、罷工、封鎖、工業行動、火災、洪水、風暴或其他超出任何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所導致的違約不承擔責任。
18.9 雙方保證他們有權訂立本合同,並已獲得所有必要的授權以便進行該行為。他們並非無力償債,且本合同對他們產生有約束力及有效的法律義務。